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0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彭景 筠債務人彭 文俊 債務人 洪惠娟
一、①債務人洪惠娟、 彭文俊 、彭 景筠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零貳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②債務人洪惠娟、 彭景筠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捌佰陸拾元,及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彭景筠就讀亞洲大學四技學程時,邀彭文俊與洪惠娟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6年08月16日與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一紙,借款額度為新臺幣80萬元整,債務人彭景筠就讀亞洲大學研究生學程時,於民國100年09月01日邀洪惠娟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一紙,借款額度為新臺幣80萬元整,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總計十二筆,借款本金為新臺幣(下同)總計655766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彭景筠自108年10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6471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彭文俊與洪惠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0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惠娟、彭│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430285│文俊、彭景│9月28日起│││││元│筠││││├──┼───┼─────┼──────┼──────┼───────┤│002│新臺幣│洪惠娟、彭│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216860│景筠│9月2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惠娟、彭│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0285│文俊、彭景│0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筠│││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洪惠娟、彭│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6860│景筠│0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