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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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24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吳俊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全部犯罪,其中部分犯行符合自首之規定,且被告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非多,本院認為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鄭虹真法官陳怡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