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曾威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家安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375元,及其中62,306元自民國108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63%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4,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何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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