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耀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手指虎貳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方耀昌於民國106年間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在案,而扣得之手指虎2個屬違禁物,爰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案件未起訴、不起訴或無罪判決時,法院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1246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足憑。然上開案件於本院轄區扣得之手指虎
2個,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鑑定,鑑驗結果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6年2月21日桃警保字第1060011586號函暨檢附之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及相片等證據附卷可憑,復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進口及持有,確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是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裕芷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