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施世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足香 即連鄭足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施世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足香 即連鄭足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