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玫珍 、 陳政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核該約定書第16條第1項有關加速條款之但書約定,聲請人依第4款至第14款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立約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故請釋明本件是否已對債務人為催告通知,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即應提出催告通知及將該催告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