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6號原告乙○○
樓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413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之聲明及理由均如附件所示。被告方面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413號),業經本院判決本院判決無罪,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淑婷
法官饒金鳳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