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1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忠
彭政金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被告張文忠、彭政金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陳雅菡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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