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 吳盈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進國 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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