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 張金鴻
張世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啓明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萬元(110萬元+172萬元=28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9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