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岳霖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妨害性自主等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2年8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