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89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黃聖智 告訴被告陳志偉妨害秘密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18條之2、第315條之利用電腦妨害書信秘密罪及同法第318條之1之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知悉他人秘密罪,依同法第319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宛玲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