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3485號債權人 張敏成 住臺中市○○區○○街○○○號7樓
送達代收人 陳怡君 住臺中市○區○○街○○○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淑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及法律依據(查債權人對債權讓與人 張秀雲 前已聲請支付命令並已確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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