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1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麗珠於民國94年8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80,000元,約定自94年8月5日起至117年4月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6月11日止,累計141,658元未給付,其中139,716元為本金;1,85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39,716元│103年6月12日起│5.99%│無│無││││至清償日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