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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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原易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易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寶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9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寶玉之侵占犯行,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均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劉嘉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