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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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元盛汽車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支票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2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備考││號││││(新臺幣)││││├─┼─────────┼─────────┼───────────┼────────┼────────┼───────────┼──┤│1│元盛汽車玻璃有限公│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106年11月30日│55,000│JC0000000│││││司│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