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本件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天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六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六萬零四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五萬九千九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