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5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凌忠嫄訴訟代理人 洪秋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佩儀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117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1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