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36號聲請人 李南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童勝昭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聲請狀所載系爭本票(票據號碼:CH261487、CH261497)二紙之提示日載為民國108年1月3日及108年4月21日,惟系爭本票二紙票載之到期日為108年10月25日及10
8年10月31日,聲請人顯無從於到期日前向相對人為付款提示,故請 陳明 系爭本票二紙之確切提示日為何(須載明年、月、日,且不得早於票載到期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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