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7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陳俊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陳俊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陳俊孝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復命警前往被告之住所進行拘提仍未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葛永輝
法官楊舒嵐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