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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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3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俊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附表序號2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2:00AM;違約金起算日未載,請確認。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