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聲請人與 吳勝雄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匯款證明、各項費用收據,並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請提出債務人吳勝雄為無照駕駛之證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