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355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賴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進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肆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九條但書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伍佰元」。查本件係債權人對債務人李進益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核應徵收裁判費伍佰元,債權人已繳納柒拾陸元,尚須再補繳裁判費肆佰貳拾肆元。
㈡補債務人李進益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勿補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