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9號原告 李亦仁 被告致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慶秋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惟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訴訟。公司法第208條第
3項、第213條亦有明文。原告登記為被告之董事,其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應屬董事與公司間之訴訟,本應以被告之監察人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始為適法,然原告仍列被告之董事長為法定代理人,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9日1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言詞辯論。並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被告之監察人 李美齡 之最新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