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勞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勞簡字第14號原告 何君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佰龍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基勞簡字第14號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0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