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028號

原告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00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明宗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提出完整台灣之星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之彩色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三、請敘明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用43,298元部分,其中前案專案補貼款5,812元、終端設備補貼款14,816元之性質為何?並提出本件補償款之計算式及說明約定條款依據,且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民國107年3月10日前之歷史帳單明細。

四、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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