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原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原簡字第31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安鄉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安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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