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原簡字第31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安鄉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安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