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82號原告信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銘 上原告與被告政舜印刷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24,9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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