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097號
上 訴 人 紀鴻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8,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
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