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花蓮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田智宣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被告 林興隆 被告 謝忠明 被告 林朝良 被告 林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099,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9,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