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28號原告 柯宗龍 被告 魏英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即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依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