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8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詹國耀 、 詹世雄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明確表明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依聲請狀附表一利息請求之記載無法於裁定時為確定請求之利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