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391號聲請人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98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該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12條本文規定即明。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揆諸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規定甚明。故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經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前以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 蔡英文馬英九 為被告,主張蔡英文於民國105年總統當選無效為由,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選字第6號裁定駁回確定,則其於此後所提起之再審聲請,包括本件,均屬於法不應准許者。是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98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本文、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張競文法官陳毓秀法官陳麗芬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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