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88號原告 張雯媛 被告基隆市山海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秀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