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交易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柏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86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吳柏毅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吳柏毅明知未考領普通重型機車之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09年7月13日某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路往龍安路方向行駛,嗣於同日7時22分許,行經四維路與四維路97巷交岔路口時,欲左轉進入四維路97巷,本應注意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適 丁彩蓮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對向行駛至上址,見狀煞避不及,因而發生碰撞,致丁彩蓮人車倒地,並受有左橈骨粉碎性骨折之傷害。
二、證據:㈠被告吳柏毅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丁彩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現場與車損照片共19張。
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109年7月23日出具之門字第000000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三、論罪科刑:㈠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
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規定係就刑法基本犯罪類型,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因而致人傷亡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刑法各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查本件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卻未領有駕駛執照,有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稽。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尚有未洽,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與本院所認定之事實,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已當庭告知被告前述加重規定,是無礙被告防禦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㈡被告於肇事後,經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
資料,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且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嗣並接受裁判,合於自首之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於本院中主張告訴人亦有過失乙節,然縱被告與告訴人均有過失,兩者均為車禍事故發生之原因時,乃係被告與告訴人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上之過失比例分配問題,只要被告就車禍事故發生具有過失,縱告訴人與有過失,亦不影響被告刑事過失責任之成立,換言之,被告並不因告訴人與有過失,而免除其就本案車禍發生所應負之刑事過失責任,併予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在道路上行駛,本應注意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因而發生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行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兼衡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素行、過失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仕國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宋有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