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執字第3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無論屬於何人,均應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4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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