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抗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抗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31號抗告人甲○○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7月14日本院98年度司拍字第30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債務人 陳蔡應珠 、 陳耀進 於民國84年6月
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第三人 蔡文祥 ,向相對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自84年6月12日起至94年6月12日止,並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099,800元、利息及違約金,而陳蔡應珠、陳耀進於95年3月17日起陸續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爰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並經原審裁定准許等情。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未提出借據正本或未繳付本息之相關證明文件,且依抗告人於原審所出具之放款收息收據影本,其上記載「截至本期本金餘額欄」均已為零,形式上足以認定債務已全數清償,原審准予拍賣系爭不動產之裁定顯非合法,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情形亦有準用,且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並依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許可拍賣之裁定,至實際上之清償期有無變更,本非所問。倘當事人就此有爭執時,不妨提起訴訟以求解決,殊不容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最高法院著有58年度台抗字第524號判例可參。次按抵押權經設定登記後,債權人因清償期屆至未受清償,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時,亦應由有爭執之人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同院亦著有51年度台抗字第269號判例足資參照。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農業發展基金放款借據影本等件為證,上開借據形式上即足認為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而抵押權既經依法登記,且抗告人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名義人,則相對人對之聲請為拍賣抵押物即屬適法。至抗告人雖主張相對人未提出繳付本息之證明或債務已經清償等事項,係屬實體爭執,揆諸上開判例,抗告人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事件所能審究,抗告人據此為由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蔡嘉裕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勃諺┌────────────────────────────────────────────┐│附表:│├──┬──────────────────┬─┬──────────┬───┬─────┤│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 高樹 │ 阿拔 ││395-1│田│0│32│95│全部││││││泉│││││││││├──┼───┼────┼──┼──┼───┼─┼──┼──┼────┼───┼─────┤│002│屏東│高樹│阿拔││395-4│田│0│29│10│全部││││││泉│││││││││├──┼───┼────┼──┼──┼───┼─┼──┼──┼────┼───┼─────┤│003│屏東│高樹│阿拔││395-5│田│0│14│45│全部││││││泉│││││││││├──┼───┼────┼──┼──┼───┼─┼──┼──┼────┼───┼─────┤│004│屏東│高樹│源泉││462│田│0│17│87.75│全部│重測前:阿│││││││││││││拔泉段368│││││││││││││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