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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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18號上訴人丙○○
丁○○戊○○己○○甲○○被上訴人西海岸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4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於96年4月23日送達且已付與上訴人丁○○、戊○○之同居人及甲○○之受僱人,96年4月24日送達丙○○、己○○,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正本係正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