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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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4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1號原告 陳昭如 訴訟代理人 王元宏 律師
李育昇 律師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洪吉山 訴訟代理人 江季玲
黃馨美 陳富英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之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國禎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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