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告丙○○○
丁○○己○○乙○○戊○○庚○○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 律師被告壬○○住基隆市
身分證統辛00000000
住基隆市身分證統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6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開庭前五日陳報本件是否已領得強制汽車責任險之死亡給付保險金,如已領得,須於開庭時攜帶相關資料到庭並具狀更正訴之請求內容;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96年5月24日前提出完整答辯狀到院,並將繕本直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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