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5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月17日犯侵占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2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83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因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減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訴字第72號判決,認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卓春成中華民國9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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