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5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間犯幫助詐欺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186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11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茲因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減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簡字第2186號判決,認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卓春成中華民國9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