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23號原告 徐婉齡 訴訟代理人 陳祌穎 被告 黃仕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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