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25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東乾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尹遜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