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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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25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東乾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