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1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乾燥植株壹袋(驗餘淨重零點壹陸零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271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中扣案之大麻乾燥植株1袋(驗餘淨重0.1607公克)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份,屬違禁物,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民國97年6月3日草寮鑑字第0970004686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甲○○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7年度毒聲字第2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毒偵字第271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本院97年度毒聲字第21號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毒偵字第2711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為警查獲扣案之大麻乾燥植株
1袋(淨重0.1607公克),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該院97年6月3日草寮鑑字第0970004686號鑑定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711號卷第37頁)1紙在卷可參,足證扣案之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