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原告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6年度交易字第1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林慶郎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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