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372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八八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楊萬益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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