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15號原告 羅惠玲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 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宏 律師被告 黃清和 (兼 黃金德 之承受訴訟人)
黃瑶儐 (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
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號 黃玉卿 (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
黃玉琴 (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美 (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街000號三樓 黃振龍 (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
黃振樟 (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
黃靜如 (兼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清和、黃瑶儐、黃玉卿、黃玉琴、黃麗美、黃振龍、黃振樟、黃靜如為黃金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金德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如主文所示,有戶籍謄本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資料可稽。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黃金德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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