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六二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六六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四0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結晶壹包(驗餘重零點零零陸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零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九十六年度毒偵緝字第一八三號、第一八四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九二號、第二三九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一包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一包,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扣案之透明結晶一包,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重0點00六公克),白色透明晶體一包,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一點0九公克),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六年五月九日北市鑑毒字第四九三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之宣告沒收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七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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