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8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8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86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麗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學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玖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及按月加計新臺幣貳佰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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